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4-05-16 00:00

前    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兴则经济兴。为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发展和惠企纾困各项政策,提升广大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惠企政策落实的覆盖面,下陆区“双千”办认真梳理了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归纳提炼政策文件中的具体措施,汇编整理了资金支持、资金奖励、费用减免等方面共47项实实在在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干货”,供广大企业查阅参考。

《惠企政策汇编》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目   录

中央政策文件

  •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摘要)
  • 国发〔2024〕7号················································1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摘要)
  • ·····································································8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
  • 国发〔2022〕12号·············································11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摘要)
  • 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17

  • 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国知发运字〔2022〕38号·····································18

  •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
  • 发改产业〔2022〕273号······································19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摘要)
  • 财建〔2021〕2号··············································2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 44 号·········2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2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3 号························2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6 号·························26

  •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2 号·························27

  •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
  • 财库〔2022〕19号·············································28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4 号························2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摘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30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3 号························31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摘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31

    省级政策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摘要)
  • 鄂政办发〔2024〕18号·······································33

  •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摘要)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432 号····································41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
  • 鄂政办发〔2023〕14号········································48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鄂政办发〔2023〕13号········································53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鄂政办发〔2023〕4号··········································60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鄂政办发〔2022〕52号········································62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鄂政办发〔2022〕31号········································64

  •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摘要)
  • 鄂科技规〔2022〕3号··········································65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摘要)
  • 鄂财采发〔2021〕8号··········································66

    市级政策文件

  • 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摘要)
  • 黄发〔2024〕5号···············································6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 黄政办函〔2024〕12号········································72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摘要)
  • ·····································································76

  • 黄石市落实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政策措施推动全市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摘要)
  • 黄政办发〔2023〕22号········································84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黄办发〔2023〕4号············································86

  • 关于对标对表进一步加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黄政办发〔2023〕8号··········································8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千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
  • 黄政发〔2022〕24号···········································9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在黄高校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 黄政办发〔2021〕63号········································9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外贸强市建设奖补政策“黄金十条”的通知(摘要)
  • 黄政发〔2021〕9号············································96

  • 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摘要)
  • 黄政办发〔2021〕3号··········································99

  •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黄石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黄经信〔2023〕4号···········································103

  • 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 黄市监〔2023〕18号··········································106

  •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建立黄石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的通知(摘要)
  • 黄财金发〔2022〕300号·····································107

  •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摘要)
  • 黄金发〔2022〕3号···········································109

  •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摘要)
  • 黄上市发〔2021〕2号········································110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聚才用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 黄人才〔2021〕3号···········································111

    区级政策文件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支持培育“四上”企业稳步发展激励措施(试行)》(摘要)
  • 下办发〔2023〕14号··········································114

  • 下陆区关于支持铜产业强链补链延链若干鼓励措施(试行)(摘要)
  • 黄下政发〔2022〕15号·······································117

  • 下陆区关于调整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摘要)
  • ······································································121

  • 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全文)
  • 黄下政发〔2021〕15号·······································123

  •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
  • 黄下财发〔2022〕6号········································127

      

中央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摘要)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能效达到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的用能设备,分行业分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分类推进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推进各地自来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持续实施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五)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推进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建设。

(六)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以提升便利性为核心,畅通家电更新消费链条。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

(七)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八)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探索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再生材料使用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完善退役动力电池、再生材料等进口标准和政策。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加快升级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碳标签等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制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出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二手电子产品可用程度分级标准。

(十五)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建立完善国际标准一致性跟踪转化机制,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衔接。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支持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用好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七)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十八)优化金融支持。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十九)加强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和创新产品迭代等机制,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摘要)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

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

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财政政策

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二、货币金融政策

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

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摘要)

深挖市场潜能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好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顶梁柱”作用。特别是中央工业企业要发挥好对产业链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项目、资金等支持,对中小企业账款“应付尽付、应付快付”,落实2022年减免房租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应免尽免、应免快免”。

加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抓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鼓励地方出台配套举措。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扎实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抓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强化用工、用能、物流等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合理需求,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


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助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效。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予以优先推荐。面向本地区“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知识产权申请专项辅导。

增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支持开发知识产权被侵权保险、执行保险、海外侵权责任保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产品,有效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

加大知识产权资金支持力度。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奖补资金、知识产权相关资金等,为落实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措施提供支持,将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纳入地方服务券、创新券产品名录,重点惠及各级优质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

一、财政税费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二、金融信贷政策。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三、保供稳价政策。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

《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摘要)

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00亿元以上奖补资金,引导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分三批(每批不超过三年)重点支持1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服务水平,聚集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1万家左右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摘要)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摘要)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摘要)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摘要)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

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的公告(摘要)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摘要)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摘要)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政策的公告(摘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省级政策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一、总体要求

2024年,全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水利等重点领域(以下简称八大领域)设备投资增长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4.5%、64%;报废汽车回收量增长40%,二手车交易量增长15%,废旧家电回收量增长15%。

到2027年,全省八大领域设备投资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全力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聚焦湖北优势产业发展,围绕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汽车、机械、航空、矿山、船舶、轻纺、电子等33个行业需求,大力推动生产、用能、发输配电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2024年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0%。重点打好汽车、钢铁、化工转型“三大战役”,重点推进机床、化工等老旧设备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购买绿证等方式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围绕新型城镇化,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水、污水处理、供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环卫、建筑施工、建筑节能改造等10个方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城市韧性。力争到2027年,累计更新和加装电梯1万台,更新供水设施4000套、环卫设备6000台套,升级污水处理厂40座,安装城市生命线安全监测物联传感设备25万套,更新改造建筑施工设备9000台、节能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提质。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力争到2027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85%。支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置换,力争2024年淘汰1000辆,2026年全面完成淘汰工作。支持新能源船舶新改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支持铁路运输、交通桥梁等设施设备更新。对老旧运输船舶报废给予补助,力争到2027年累计淘汰老旧燃油船舶200艘。(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快农业机械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淘汰老旧带病农机,支持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植保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茶叶加工机械、微耕机等9类农机报废更新,力争到2027年全省累计报废农机14万台套,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76%。支持粮油等农产品加工、渔业畜牧业、果蔬生产等农业领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支持省属高校更新多媒体讲台、电教平台等教学设备。围绕省属高校加快材料科学、纺织科学、生物学、化学等一流学科建设,大力推动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加强教育数字化领域设备更新,积极引导人工智能赋能教育现代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动文旅设备升级。支持全省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旅游观光及主题公园、游乐园的大中型游乐等设施设备更新,支持歌舞剧院、戏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博物馆、非遗馆等演艺设备更新,支持文旅数字化设备更新。(牵头单位:省文旅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医疗设备改造。加快推进全省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地建设规范化的区域病理诊断中心。加快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类、放射治疗类、远程医疗类、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设备更新,提升基层医疗设备水平。实施医疗机构病房改造升级,增加二人间、三人间比例,完善无障碍化设施,力争到2027年,每年更新CT、核磁共振、DR、彩超、直线加速器等设备300台套,改造病床10000个。(牵头单位:省卫健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推进水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重点推进涵闸、泵站等两大类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争到2027年,完成41处涵闸和61座泵站的建设或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全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一)着力推进汽车“换能”。研究制定全省汽车更新升级消费活动方案,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报废更新,支持国五、国四排放标准乘用车置换更新。省市联动开展“车行楚天”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力争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4万辆。支持老旧、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报废更新。加快推进农村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着力推进家电“换智”。研究出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方案,支持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完善“线上+线下、产品+服务、零售+体验”等模式,力争2024年全省家电以旧换新100万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着力推进家装厨卫“焕新”。结合推进城市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居民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支持家居企业发展线上样板间等新模式,联合家居博览会、房交会等,开展家居焕新季系列活动。完善家具免费上门收旧服务,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依托安居链平台支持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每年完成居家适老化改造2万户以上。(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全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一)持续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发挥省属国有平台作用,依托城乡供应链一体化平台,探索建立“1个湖北再生数字化服务平台、6个市州级拆解加工再利用基地、30个县级绿色分拣中心和若干乡镇(街道)回收服务网点”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公共机构数字回收平台和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力争到2027年全省全年报废汽车、家电回收量分别达27万辆、780万台套。(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供销社、省机关事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推动二手商品有序流通交易。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商品房、楼宇等为二手交易提供场地保障,建设集中规范的汽车、家电、家具、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培育壮大一批二手车龙头企业,推动新车、二手车业务一体化运营发展,力争到2027年全省全年二手汽车交易超75万辆。加大二手车出口主体培育力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提升资源加工利用再制造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依托龙头企业,打造区域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风力发电设备机组等再生资源深加工产业集群,建设全国重要的循环经济集聚区。指导企业积极申创省级“无废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全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一)衔接国际国内标准。严格落实国家产品设备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要求。鼓励省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修订。组织开展与欧盟、东南亚、“一带一路”等重点海外市场标准对比分析,推动我省更多新能源汽车、机电等优势产品走出国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二)完善地方标准。加快修订完善大宗消费品交易相关标准、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标准。持续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三)引导企业标准化升级。鼓励我省优势产业领军企业积极申报标准领跑者,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加强行业标准体系宣贯。(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六、全力实施抢先发展行动

(一)抢抓窗口拓市场。建立鄂产设备供给清单、“两新”需求清单,依托全省供应链体系加强供需对接,通过平台集采等降低企业设备采购成本,支持长江汽车供应链做好汽车零部件及相关设备供需交易,光电子信息供应链做好家电、电子产品等生产设备供需交易,九州医药供应链做好医疗设备供需交易,长江船舶供应链做好船舶更新改造供需交易,科创供应链做好教育科研设备供需交易。结合“十百万”供需对接工程,加大宣传推介,积极支持鄂产设备参与国家设备更新。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力争到2027年,培育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企业10家、专精特新企业1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抢抓攻关强科技。聚焦工业母机、汽车零部件等“卡脖子”难题,对接设备更新需求,开展高端装备、芯片等领域科技攻关。强化集成电路等产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抢抓政策壮平台。支持企业健全“换新+回收”“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发展壮大二手汽车、电子产品、家电等平台经济。利用新媒体及电商平台,推动政策红利直达消费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金融财税支撑

(一)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向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探索设备融资租赁合作等新模式。运用担保增信、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工具,加大对优质项目特别是民营企业设备更新项目融资需求支持,更好撬动社会资本。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的绿色金融支持。(牵头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对我省的支持,用好用足中央节能减排等部委专项资金。加强财税、金融、产业、科技、环保等政策联动,市县根据实际制定“两新”支持政策,组织多样式活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两新”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摘要)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八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差别化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第十一条 优化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限制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四)制定、分配排污权指标;

(五)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六)其他资源要素配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

第三章 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获得融资机会,不得对申请融资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融资条件和歧视性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制定民营经济专项信贷计划,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对民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优惠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重点对民营经济下列事项予以支持:

(一)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服务;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鼓励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和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节约资源和能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机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放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协同升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维、在线服务等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组织开展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全链条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

第五章 要素获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用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对所有制形式不同的投资主体给予同等待遇。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由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营经济组织退出原使用土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易地发展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定价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查处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民营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人才政策,畅通人才向民营经济组织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在住房、落户、医疗保障、职称评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产学研一体化、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搭建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积极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拓展用工领域,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建立数字经济产业联盟,推动产业联盟进行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通过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监督;对涉企违规收费的,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联合惩戒涉企违规收费,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为民营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营、注销等提供精准、高效、便利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和对接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税等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及时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5G网络建设。支持以5G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2023年至2025年对电信服务企业新建5G宏基站超出上一年度总数的部分给予奖励,按每个5G宏基站1万元进行奖补,力争5G基站数量继续保持中部领先、全国靠前。

2.加快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重大基础设施、国家级研究院等平台载体落户湖北。加快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武汉)顶级节点、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国家试点、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对相应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北斗、量子网络、新型数据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高性能计算等领域,新建且投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创新基础设施,择优按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内新建的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按资金投入10%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大力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能级

3.招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榜单企业,且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上述榜单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4.加快推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链长+链主+链创”三链机制,按统计数据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打造行业级、区域级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中小微企业上云上平台,降低企业数字化成本,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水平。

6.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和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加快建设,培育各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探索园区考评机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标杆数字经济园区,建立以5G网络覆盖、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人工智能、企业上云、信息安全等为导向的园区综合评价机制,对绩效评价靠前的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园区运营主体统筹安排用于补贴园区内企业电费、宽带资费、数据资费、算力资费、场地租金等费用。

三、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7.支持国家级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贯标2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8.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围绕工业领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每年面向省内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放上云服务券,分级分类对购买云服务企业给予采购费用补贴。持续开展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评选,对新增省级5G全连接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有条件的市(州)应出台政策对省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标杆、优秀案例进行奖补。

9.支持数字经济项目建设。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数据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省级数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0.大力培育应用场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对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100个优秀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并择优给予项目建设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市(州)围绕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等建设展厅、体验中心等,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大力开展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

11.加快数字经济创新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省级数字经济核心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奖补目录,对省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对首版次软件按照研发成本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一次性奖补,按照单价的50%给予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

12.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攻关。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对总部设在湖北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促进融通发展。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

七、强化上市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十、加强精准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摘要)

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免收、规范部分物流收费。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打造涉企保证金最优省份。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理、可收可不收、收取比例过高的涉企保证金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降低收取标准,实现涉企保证金事项和金额“应减必减”“可减必减”。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运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

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

大力推广金融链长制。鼓励各地聚焦自身重点产业链进行“整链授信”,发展供应链金融,按照“金融链长制+主办行”模式,强化银企对接,推动银行机构差异化做好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

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补贴。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机制。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严格采取压缩非刚性支出等限制措施,加大问责惩处力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服务现代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支持企业自主培训。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20%。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提升技能,对取得初级工(5级)、中级工(4级)、高级工(3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训基地。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摘要)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当年有效,先申先兑,逾期未兑付自动作废;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市(州)、县(市、区)创新券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补贴。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摘要)

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


市级政策文件


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摘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大力实施网络设施强基、平台能级提升、智改数转网联、应用场景示范、人工智能赋能、产业生态培优等六大行动,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持之以恒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引领工业经济质量、效率、动力变革,为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6年,全市5G基站数量达到6500个,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达到16个:推动4条重点产业链“链式”数字化转型,完成300家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打造60个新模式应用示范项目;建成全省数字经济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双示范”城市,打造全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8. 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以入选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为契机,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组织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加快企业“上云用数赋智”,鼓励企业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智能生产、能源管控等应用,实施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数字化改造。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遂选打造一批应用成效显著的数字化转型企业样板,推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到2026年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300家,带动企业上云用云4500家打造“小快轻准”解决方案30个。

9. 推动重点产业“链式”改造。推动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特钢精深加工等重点优势产业链率先开展“链式”数字化转型示范。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基于产业链协作平台开展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多方面协同,利用“链主”企业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产业链,“沿链”带动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到2026年,建成4个重点产业链协作平台。

11.开展应用场景示范推广。围绕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深度应用需求,大力推广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分类梳理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示范特征、应用场景和落地路径,每年培育边选新模式应用示范项目20个,推动我市工业互联网从“工业场景”向“场景工业”跃升。

12. 推进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以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兼顾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强化用能管控和生产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推动实施一批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打造一批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创建一批绿色工厂。到2026年,实现重点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全覆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4%,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达到35家。

13. 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在矿山、民爆、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围绕人员、设备、生产、仓储、物流、环境等方面,推动行业内安全管理经验知识的软件化沉淀和智能化应用,加快工艺优化、预测性维护智能巡检、风险预警、故障自愈、网格化安全管理等工业APP和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14.加强人工智能基础建设。主动融入武汉都市圈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布局,支持大冶特钢、弘盛铜业、华新水泥等龙头企业加强特钢、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数据采集汇聚,打造高质量行业数据库,鼓励与头部人工智能企业共同开发基于特定行业的垂直大模型,探索工业大数据和行业大模型深度应用。到2026年,初步完成1-2个重点领域高质量行业数据库建设。

15. 深化人工智能融合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将成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生产调度优化、过程模拟仿真、运营管理决策、安全管控等典型场景,催生一批低成本、高价值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探索工业大脑、机器人协助制造、机器视觉工业检测、设备互联管理等智能场景,打造一批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管理智能化和决策自主化的智能工厂,进一步推动“黄石制造”向“黄石智造”升级。到2026年力争打造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15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40家。

16. 培育服务商集群。做大做实我市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源池,面向全国选100家在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数据采集及相关配套等领域的优秀服务商,助力我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大对本土服务商的培育力度,鼓励服务商之间开展技术、业务合作,支持成立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联盟,打造覆盖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服务集群。以技术和解决方案为核心,着力培育大唐融合科技(黄石)、企点创网络、文仲信息等一批工业互联网领军企业。

17.增强产业创新能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企业加强与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机构合作,共建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创新中心和联合实验室;支持市工业互联网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创新电子信息研究院等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强项目成果标准转化。围绕工业互联网平台网络设备、工业软件、工控系统、传感器等上下游产业,加强产业招商,加速打造以黄石科技城为集聚区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基地。到2026年,基本形成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互联网协同创新机制。

18. 筑牢信息安全屏障。建立重要工业控制系统目录清单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工业控制系统等领域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水平。落实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安全防护制度标准,开展企业网络安全分级分类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数据安全管理等国家标准贯标,到2026年,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DCMM评定企业达到50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试点结束,全市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数量超过200家;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企业20个,“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解决方案和产品20个;形成4个“链式”数字化转型的典型案例,推动我市创建“转型效果好、示范带动强、覆盖范围广”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标杆城市。

三、重点工作

(一)分行业推进试点改造

1.明确改造企业名单。以高端装备、电子信息、铜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等4个纳入试点的细分行业为重点,逐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多渠道动员,边选数字化转型基础较好、转型需求迫切的中小企业作为试点企业,推动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

2.优选数字化服务商。针对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特点和实际需要,面向全国范围边选一批优质数字化服务商,构建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充分发挥数字化服务商整体规划、系统集成、资源统筹等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产品和集成解决方案。按照“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对数字化服务商的动态管理。

3.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大力推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标准,组织数字化服务商对试点企业进行转型体检和咨询诊断,给出诊断评估意见和改造建议。试点企业按照诊断建议,并基于自身数字化改造需求优先从服务商资源池选择服务商开展数字化改造,实现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4.验收企业转型成效。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并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评定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不高于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支出)的40%予以补助,每家最高20万元。

(二)复制推广一批试点样板

1.培育一批标杆样板企业,按照轻量化改造、高性价比服务,短工期实施、可复制性等原则,分行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样板(示范)企业,对获评市级数字化转型样板(示范)企业的,在数字化改造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加强样板(示范)企业的宣传推广,编制优秀案例集,推动同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2.遵选一批优秀产品和服务商。制定优秀产品和优秀服务商边选标准,按照“成熟一批、总结一批、推广-批”的原则,从技术先进、部署便捷、效益明显、企业认可等维度选一批“小快轻准”优秀解决方案和产品,从服务数量、服务效能、服务质量等维度遵选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成效较好的优秀服务商。对获评为市级优秀“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每个服务商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打造一批“链式”转型案例。围绕技术赋能、供应链赋能平台赋能、生态赋能、绿色赋能等“链式”转型模式,编制黄石市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加强对典型高效“链式”数字化转型案例模式的宣传推广,总结提炼黄石“链式”转型发展模式,形成“链式”数字化转型的可复制推广经验,提升我市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4.开展一系列供需对接活动。持续开展“云行荆楚”暨数字经济培训会、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等专题活动,强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在“产品、服务、人才、技术、金融”等方面精准供需对接,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组织开展示范企业深度行等活动,实地体验数字化转型成效,推动“看样学样”复制推广。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服务支撑

1.丰富数字化转型产品及服务。支持各类数字化服务商根据细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求,不断丰富完善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清单。围绕行业共性需求场景集成开发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及解决方案,针对改造企业个性需求,形成定制化产品服务,为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支持集成服务商联合软件服务商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环节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2.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试点行业的链主企业、龙头企业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国家智库、行业协会等机构,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订单管理、仓储物流、分销售后等环节实现数字化协同和产能共享,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获评为省级工业互联网(行业级)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搭建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建设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联动,集成高端智库、测试验证、供需对接、人才培训、转型咨询、成果展示等功能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数字化转型服务。

4.加强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一是持续举办黄石市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班,利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为试点企业“一把手”、“CIO”开设专题培训课程。二是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试点企业提供顾问式服务,为企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增强企业员工数字化能力。三是支持在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对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的培养,共建人才实训基地。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摘要)

二、支持科技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申报省级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的民营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省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对完成市级“揭榜挂帅”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执行至2025年底。设立市院合作专项,按企业实际支付给与其合作的中科院科研院所总金额50%的比例进行补助。企业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采取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申报或项目实施过程分年度分批申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技术改造。向上争取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的比重不低于70%,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晋级提能。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着力打造了一批试点企业、服务平台,形成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样板。试点实施期省拨付的3000 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不低于8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家设备供给推荐目录和鄂产设备清单。

五、支持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对获得中国专利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荣获“湖北精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组织民营企业参与“中国品牌日”等活动,扩大企业品牌影响力。

六、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七、支持做大中小企业“雁阵集群”。支持“个转企”,实现“个转企”走向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进规当年奖励10万元,进规满1年后兑现剩余10万元,中途退规的终止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入库奖励10万元,并落实省级奖励2万元/家。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按照每户6万元予以奖励,同时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贡献较大的商贸企业予以一定资金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各县(市、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相应配套支持,配套落实省级奖励。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小巨人”企业落实省财政配套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成功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增加信贷投放。市级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分解至各分支机构并抓好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每年同比增长15%以上。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 一秒钟放款”。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继续减免银行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转账汇款、部分票据工本费及挂失费等支付手续费。

十、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完善市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东楚融通”)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加强与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鄂融通”)对接,加大平台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推广“银税贷”“信易贷”等系列信用贷款产品,全市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较上年末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逐年提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补贴政策,对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50%、单笔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按照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评估费的50%予以补助。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一步提升“利率优惠20%、零抵押、零跑腿、一天放款”的线上“政采贷”服务。

十一、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企业)2024年经市融资担保集团新发放的担保贷款(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同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为1%,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乘以相应奖补系数。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对贷款实际利率上限(LPR+150BPs)的50%给予财政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十三、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直兑直达”,执行至2024年底。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等高学历紧缺人才,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生活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奖励。深化实施“高层次人才校企共享计划”“服务产业专才支持计划”,持续向民营企业选派“科技副总”“法务副总”“科技特派员”等专家人才,参与企业生产和研发,将在企业工作成绩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加大对民营企业招工服务,持续完善人社服务专员包保机制,做好用工保障,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拓宽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巩固拓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十五、支持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推介,加大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用地清单制”,进一步拓宽预告登记范围,探索推进凡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开发投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可依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并允许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十六、支持拓展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省级“千企百展出海拓市场”重点展会的,按照展位费70%的比例予以补助。加大自主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支持比例不超过6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支持企业通过举办供应链大会、筹办行业协会、参加国内外展会等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创建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大胆创新,形成首台首套产品并在本地率先使用。

十七、强化税费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依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融机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延续至2027年底。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十八、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审计监督,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全市各级各部门无分歧拖欠企业账款动态清偿。

十九、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查,严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停产停业,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协调机制,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扰企等难题。

二十、深化“双千”企业帮扶活动。深化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强链条、促转型、树品牌、解难题”双千企业帮扶活动,建立完善市领导、市直部门、各县(市、区)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实现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四上”民营企业全覆盖,持续深入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帮助民营企业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黄石市落实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政策措施推动全市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

(摘要)

一、总体目标

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实施援企稳岗促就业,全年新增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1.5万人以上,在黄高校留黄就业率突破22%。兜牢稳就业底线,全市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保持5.11万人以上。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以上,新增技能人才6000人以上,为我市构建“1133”现代产业集群和打造武汉都市圈重要增长极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激发企业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率和缓缴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金融助企稳岗”行动。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借助全省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

鼓励培训机构为企业送工。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按照最高省、市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

开展重点企业就业专员服务。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重点企业清单,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开展事前对接、事中服务、事后跟踪,全力做好稳工送工服务。

(二)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鼓励各类群体自主创业。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按规定给予2000-5000元的创业补贴和最高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分别按规定给予2-10万元扶持奖补资金。

增强创业孵化载体服务功能。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比例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落实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以奖代补政策,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20-30万元奖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

措施》的通知(摘要)

一、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创造

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科技项目攻关、参与建设国家或省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获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协助申报省级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延续我市“个转企”、进规进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的奖励政策。

加快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积极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上云,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互联网民营企业落户黄石,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助。

二、创新多渠道金融支持

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缓解民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设立市级1亿元中小微企业应急循环资金,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增加配套循环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纳入银行续贷支持。

三、支持民营企业对外贸易

加速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外贸企业建设省级公共海外仓的,协助其申报省级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参加重点展会按摊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引导更多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触网出单、出海抢单。加快黄石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两平台六体系”功能建设,用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等新零售模式创新。

支持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推进外贸综合服务全覆盖,用活“楚贸通”平台,建立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

四、营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

落实要素保障。不得对民间投资区别对待。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改“转供”为“直供”。持续降低企业用户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做实做细“东楚英才卡”政策落实。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全面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一次收费。

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整合全市智慧工业平台、“政策计算器”等线上工具,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有序推广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审慎包容执法司法。鼓励支持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


关于对标对表进一步加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三)推行“首席代表”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开办企业等高频办理事项中,选一批业务骨干担任“首席代表”,打破行政职级,授予岗位相应审批权,实现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五)全面推行“一照多址”。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我市辖区内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市域内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九)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的个体户转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满一年,经核实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转企后,原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面增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完善知识产权仲调对接、展会保护等协作机制,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持续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启动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工作,到2023年底全市建成保护工作站20家。

(十四)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定期开展“早餐会”等政企对接活动,面对面听取企业发展诉求与意见建议。公开聘请一批营商环境观察员,从市场主体的视角帮助政府查找营商环境的不足之处。开展“沉浸式”办事体验,邀请部门一把手定期到窗口跟随或模拟企业办事,查找问题和不足,改善服务质效。

(十五)推行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原有无申请兑现项目28项继续执行。在市民之家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集中提供惠企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申请受理等服务。加强“政策计算器”推广运用,丰富助企纾困政策汇编库、解读库和案例库,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

(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压缩企业信用修复环节,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由原来的市、县两级分别受理审核改为市级直接受理审核,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及时办理。精简企业信用修复材料,申请材料由原来的5项精简至3项。

(十八)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完善“先建后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行为,严格按图施工,力争做到“全程监管,建好即发证”。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实行工业项目同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行政许可证和不动产证“六证同发”。

(二十一)优化项目联合验收。将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二次供水验收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

(二十二)简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已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规划要求、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十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全面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隐性门槛和壁垒。加快招投标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对接,全面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全面优化升级招投标“评定分离”,提高招投标质量。

(二十五)深化“多税合一”。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至6次。

(二十九)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贴息。市财政局统筹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同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为1%,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乘以相应奖补系数。补助后实际费率不超过3%执行。确保2023年新增“首贷户”1.5万户。

(四十一)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培训+认定结合的模式,对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登记证书的企业新入职员工按照不低于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加强新技师培训引领作用,以企业重点技能岗位、优秀骨干人才为主,指导企业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应登记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千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摘要)

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对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分别给予1200元、1.5万元资助,资助金额每年递减1/3,直至2025年全部取消。对获得中国专利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子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牵头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 万元资金支持。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推进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省优势商标的, 分别给予10 万元、2 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 电视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地理标志展示品鉴活动金奖、银奖、优秀奖的, 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示范、优势企业(高校),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复审的市级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并通过认证的              企业(高校),给予贯标认证费用全额补贴 。

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以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按照贷款利息、评估费的50%分别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向保险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              按照保费的5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按照转让费或许可费的5%予以补助,同一主              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机构向我市企业转让              、许可专利达到15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往后每增加10件,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技术的,按许可费的 2% 给予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的在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成功转让或许可l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年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提升代理质量,对代理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900元/件奖励,奖励金额每年递减 1/3,直至2025              年全部取消。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度内托管企业达到10家、20 家、30 家,且每家企业均有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对首次进规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立 2 年以上且年度营收增幅在20%-30%(含)、30%- 50 %(含)、5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化在黄高校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摘要)

推动“揭榜挂帅”开展重点产业链共性技术协同创新。市科技局定期发布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库,根据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的50%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由在黄高校牵头获得与我市重点产业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1:1、1:0.5配套奖励。

推动高质量创新平台共建共享。支持在黄高校与龙头企业共建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实现设备共享、人员共用、成果共有的合作模式,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按照“盘活存量、调控增量”的原则,引导在黄高校、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重点仪器设备纳入市级平台统一管理,对仪器提供方和使用方分别给予20%补贴。

推动在黄高校与产业人才共育共享。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需求,每年从在黄高校选派20名博士、高级职称教师全脱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服务期一般为3年。每年精准选派100名高校博士、高级职称教师赴企业担任“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等职务。对在黄高校选派到重点产业链工作的专家人才,在服务期内享受地方有关人才支持政策。

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外贸强市建设奖补政策

“黄金十条”的通知(摘要)

一、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企业自主购买短期出口信用险,给予不高于合计实缴保费6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外贸业务。对“新开口”外贸企业,年度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5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9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首次超过1亿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年度出口增幅超过30%且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享受上述出口额等次同等奖励政策。对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低50万员奖励,出口增幅超过10%的企业提高资金支持比例(进口奖励参照出口)。

三、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展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境外展单个展会最高补贴5万元,境内展单个展会最高补贴2万元。对企业入驻数字展览平台产生的网页设计、网页宣传等费用,给予最高不高于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万元。

四、支持外贸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对我市外贸企业为维护自身国际品牌形象,与境外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给予不超过费用总额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外贸创新平台建设。对现有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每年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外贸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对企业取得合法的欧盟CE、美国FDA、加拿大CS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等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产品认证或检测,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

七、支持外资项目落地。开办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到资奖:在黄石市设立的当年实到外资金额(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少于500万美元(FDI)的项目,按照不低于项目当年实际到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二奖项可叠加享受。

八、支持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扩大出口。对利用省级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交易额3%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建设等支出费用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黄石市域内建立跨境电商020线下体验店,按照营业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负责将跨境电商货物从机场口岸转关运输至黄石保税物流中心清关的物流企业,4.2米厢式监管车每车每班补贴2500元,小柜20尺海关监管车每车每班补贴3500元,大柜40尺海关监管车每车每班补贴3800元。对在黄石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电商、年进出口在线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元/单的海关服务费补贴。

九、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奖励。水运进口全国海关一体化报关单整体通关时间在30小时以内的,每单奖励代理报关公司200元。空运进口报关单整体通关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每单奖励境内收货人50元;整体通关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每单奖励境内收货人100元。

十、国际直航运输奖补。非固定国际直航班轮每航次补贴25万元。固定直航班轮在25万元每航次的基础上,装载量达不到3000吨,每少一吨补贴80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若干意见(摘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0万元支持,以后每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的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对市级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平台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共同认定授牌。

各县(市、区)认定的研发机构,由各县(市、区)制定政策给予奖励支持。

对重大创新研发平台建设“一事一议”。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开展绩效考核,按A、B、C三类分别给予评优奖励,其中,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市级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按照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设立市级主导产业重点研发专项,按照30万元/项标准,每年评选支持20项,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就地转化的,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设立市院合作专项,按企业实际支付给与其合作的中科院科研院所总金额50%的比例进行补助。企业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采取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申报或项目实施过程分年度分批申报,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重点企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每年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选派一批农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按照7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助。

九、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A、B、C三类评选,分给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

十、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设立1亿元黄石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基金规模首期5000万元,用于投资高层次科技人才入驻黄石项目以及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融资。市创新专项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列支300万元。

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在我市指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所产生的坏账按贷款本金和发生利息的40%分担损失,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黄石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1.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不含大冶市、阳新县,下同)研发的创新药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的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等)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3.对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同一品种,不同规格按一个品种进行奖励),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MAH在黄石城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临床研究所需少量进口的药品原材料、仪器设备、生物样品、原研对照药等,研究出台通关便利化措施,随批随进,并可直接使用。

5.对MAH注册和生产在外地但在我市实现销售的生物医药总部经济企业,各城区政府可按照《黄石市关于支持城区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

6.对MAH注册在外地但委托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的新增单品,各城区政府可按照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对每年地方贡献达到3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80%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90%给予奖励。奖补政策由各城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双方协议予以明确,市财政局将地方贡献的市级部分按照上述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城区。

7.对MAH在我市注册、生产和销售的新增单品,各城区政府可按照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对每年地方贡献达到3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按85%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不满2000万元,按90%给予奖励;对地方贡献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95%给予奖励。奖补政策由各城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双方协议予以明确,市财政局将地方贡献的市级部分按照上述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各城区。

8.凡新获批的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文号:含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不含兽类药品,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和市域外MAH转移到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的证书(不含集团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按10万元/件予以奖励。

9.积极支持我市MAH所持有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获批上市后,向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申报挂网,并积极争取纳入医保目录。

10.支持MAH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聚才用才的若干措施》(黄人才〔2021〕3号)文件执行,对新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11.对于掌握“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含相关平台、实验室、基地等),经市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扶持。

12.企业依照本措施获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量,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次年度兑现上年度的奖励。

13.相关资金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细则和计划,落实本规定;与国家、省同类奖励不重复执行;此前相关奖励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黄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化、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以下贴息补助政策:

(一)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笔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按照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评估费的50%予以补助;

(三)按照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关于建立黄石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的通知(摘要)

资本金补充机制。依据财力情况,综合考量资产质量和流动性、拨备覆盖率、放大倍数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建立与融资担保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后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不能满足市级业务增长需要的,原则上应及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吸引社会资本注资、财政拨款等方式补充资本金,保持资本实力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风险补偿机制。一是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市级担保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同时,足额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三项准备金”)。二是设立市级代偿补偿资金池。市财政局按担保机构不超过上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1%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市担保集团设立代偿补偿资金池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产生的利息收益滚入代偿补偿资金池。三是做好追偿及补偿工作。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际发生风险代偿后,应遵循“先追偿、后补偿”的原则,由其履行追偿责任,直至司法诉讼追偿。通过司法程序后一年内仍无法执行清偿程序的,应先使用“三项准备金”补偿,不足部分由担保机构申请,经市财政、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审核后,按程序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范围的风险代偿,财政部门不予补偿。

担保费补助机制。市财政部门统筹中央、省级奖补资金,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以下(含)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同时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为1%,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乘以相应奖补系数。补助后实际费率不超过3%。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黄石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摘要)

推广新型政银担模式。推广扩大再担保、担保、银行、政府共担风险的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即当贷款出现损失时,由省再担保集团、地方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地方政府分别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简称“4321”分险模式。

落实风险分担责任。政府参与风险分担限于《政银担合作协议》项下担保融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应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机构应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其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分担比例按协议约定执行。

建立“四补”长效机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执行低担保费率、提高代偿上限导致可持续经营压力加大的,由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予以适当支持。

简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

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摘要)

给予税收支持。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加强招投标采购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完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400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分阶段奖励6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300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异地正常经营的境内上市公司,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我市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市政府奖励标准基础上健全完善更具力度、更加精准的扶持激励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链聚才用才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摘要)

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定期发布《重点产业链企业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企业新引进《目录》所需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按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产业链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以全职方式新引进紧缺的国家级、省级专家人才,工作一年以上且贡献突出的,分别给予用才企业每人6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

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创新团队引进支持力度。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经申报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战略团队,按不同梯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在重点产业链科技攻关、共有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分摊。高校学生到重点产业链企业实习,按实习期给予每月不高于1000元的实习补贴。对初次在重点产业链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缴纳社保费3个月后,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四、培育重点产业链企业青年拔尖人才。实行重点产业链企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举荐制”,每3年面向企业45周岁以下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展一次遴选,每批次遴选出50名左右的市级重点产业链企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期3年,“一对一”配备人才服务专员,培养期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式全额补助,由市、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分摊。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面向重点产业链企业开展校合作、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重点产业链企业转化成功投产后,可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现金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及企业科研人员,可按省相关规定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70%、不高于总额99%,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控制,不作为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专家个人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辟重点产业链企业高级职称认定绿色通道。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实际贡献特别突出的,享受高级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可不受相应的学历、资历等限制,免于水平能力测试,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认定),经考核认定的高级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大力扶持与重点产业链配套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对于落户我市、与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且由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创办人或实际控制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项目,享受3-5年不等的场租减免优惠或租金补贴,经评审可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市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投资。对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产生重大驱动效应的创业领军人才,放宽公司注册时间、持股比例等要求,破格申报“东楚英才”计划创业英才专项,企业纳入全市“双千”重点服务对象。

加大重点产业链企业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力度。对重点产业链企业新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提供5年人才公寓租住保障,按人才层次享受50%-100%不等的租金补贴;对在黄石有购房意愿、黄石城区无自有住房的,提供市政府在商品房小区筹集的配建保障房房源,实行政府与购房者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购买价格按照同一小区同等次商品房市场销售价的90%核定,办理购房手续时认购产权份额的70%,在黄石重点产业链企业工作满10周年后,由政府奖励余下的30%产权份额。


 区级政策文件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下陆区支持培育“四上”企业稳步发展激励措施(试行)》(摘要)

(一)进规稳规奖励

1.工业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进规稳规奖励,分3个年度兑现,即:于进规当年给予10万元的进规奖励;进规后2年工业产值和工业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的稳规奖励。

2.服务业企业:

(1)现代服务业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进规稳规奖励,分3个年度兑现,即:于进限当年给予4万元的进规奖励;进规后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的稳规奖励。

(2)商贸服务业企业:对首次进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业企业给予6万元进规稳规奖励,分3个年度兑现,即:于进限当年给予2万元进限奖励;进限后2年主营业务收入和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的稳规奖励。

对新进限的大个体,给予一次性进限奖励2万元。

(二)入库纳统奖励

1.建筑业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专业库(含从外地迁入)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入库纳统奖励,分3个年度均衡兑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专业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3万元的入库纳统奖励,分3个年度均衡兑现。

(三)培育成长奖励

为鼓励、支持和培育“四上”企业做大做强,在企业享受完进规稳规和入库纳统奖励后,对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培育成长奖励培育奖励标准如下:

1.工业企业: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按两个台阶的奖励资金差额给予奖励。

2.服务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在50%-100%、10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按两个台阶的奖励资金差额给予奖励。

3.建筑业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50%-100%、10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按两个台阶的奖励资金差额给予奖励。

4.房地产企业:对在本区域年度销售额净增长1亿元或销售面积净增长1万平方米的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四)“首店”开设奖励

对知名餐饮品牌、零售品牌、住宿品牌(品牌目录以省、市商务部门制定为主),在下陆区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湖北首店、黄石首店(或旗舰店),经认定的首次进限企业,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5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集中收银奖励

实行集中统一收银的经营主体(包括不限于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其他专业市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分三个年度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奖励,即:当年给予6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持续保持正增长的,连续2年给予每年2万元的奖励

(六)业务拓展奖励

本土“四上”企业在区外开设分公司或分店,分公司或分店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且对企业营销收入连续两年都有增长贡献的,每增加1家分公司或分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分公司或分店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措施从2023年元月起开始执行,已颁发文件与本文条款不一致的即时废止。本措施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落实。


下陆区关于支持铜产业强链补链延链若干鼓励措施(试行)(摘要)

一、设立铜产业扶持资金

设立下陆区铜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铜精深加工企业以及铜产业相关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推动铜企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千亿级铜产业,助力我区打造“华中铜谷”、国家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引导铜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铜产业项目,按购置新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含软件、专利权购置等研发投入)给予3%的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入驻下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或租赁下陆区其他闲置厂房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两免一减半”的厂房租金补贴。新引进项目投产后,按照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产业扶持。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下陆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

对与本市域范围内企业形成有效产业链配套的新引进的铜产业项目,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第一年交易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围绕铜工艺品销售、铜产品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铜产业“以商招商”

鼓励辖区企业围绕铜产业链发展“以商招商”,推荐的项目在下陆区注册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对引进项目的实际引荐人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亿元(含)以下的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5亿元(含)的项目,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10亿元(含)的项目,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铜产业规模壮大

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铜产业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铜产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的铜产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铜产业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铜产业服务业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合阶,按两个台阶的奖励资金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深化铜产业金融扶持

对辖区内铜产业企业在措施试行期间内,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经营性贷款,按照单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给予不超过6个月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时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对辖区内铜产业企业在措施试行期间内到期的贷款,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继续给予支持,避免抽贷、断贷。

六、支持铜产业创新发展

对铜产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在国家、省予以奖励的基础上,配套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铜产业企业实施信息化、智能化改造,购置新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含智能化改造的软件、专利权购置等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强化铜产业人才支撑

对铜产业企业高管人员依其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铜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生活补贴,并提供人才公寓、就医、随迁子女就学保障。

八、优化铜产业发展环境

建立区委书记任“链长”,区长任“副链长”的铜供应链协同和铜产业链帮扶机制,定期专题协商,统一协调调度。统筹推进铜产业链企业发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对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特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实行“一事一议”

本措施由区科经局会同区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为“十四五”规划期间。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区其他扶持措施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陆区关于调整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

 (摘要)

一、资助对象

在下陆辖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和具有下陆辖区内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二、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资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的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二)专利奖项配套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学校资助标准:鼓励中小学校开设发明创造课程,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标准: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且单笔贷款额度达300万元,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中国驰名商标资助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原相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

实施意见(全文)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市垂管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实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推进创新活力城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 10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二、支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发展

对首次进规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区级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1

对当年备案的市级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市级绩效评价按优秀、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

对新备案(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

对新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非市主导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支持。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级以上平台按认定时序予以首次奖励,同级平台不重复奖励。对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获得省级绩效考核3A孵化器评价,按照省奖励性补助到位资金的30%予以配套补助。市级绩效考核,按市级认定A/B/C 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对入选市级主导产业重点研发专项项目,按照10万元/项标准予以配套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的,按单个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我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就地转化的,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按技术成果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七、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重点企业“三链融合”产业创新优秀科技成果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奖励资金,由笫一宪成单位进行合理分配。

八、培育企业创新战略团队

支持企业(含独立法人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战略团队建设,采取逐年遴选、梯次培育、分类支持的方式,按照市级认定类别,分给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

九、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辖区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对通过认定、复审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对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高校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奖励(补助)事项与区现行其他政策属同一性质事项时,以本《措施》相关条款 为准。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界定不清的,按“就高不就低、同类奖励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摘要)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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