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阳新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新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从2023年起,每年在县财政预算内设立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5%比例逐年增加,专款专用,年末结算,不实行结转。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品牌建设、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游宣传促销、兑现旅游项目建设奖补、游客招徕服务、国省县道统一规范的旅游交通指示牌建设、旅游工作竞赛奖励等。
(一)旅游品牌创建扶持奖励。
1.旅游景区创建。鼓励支持旅游景区提升景区接待档次和管理服务水平,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2.旅游度假区创建。鼓励支持有序推进旅游度假区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3.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定为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4.星级酒店、旅游民宿、农家乐创建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支持旅游民宿发展,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支持星级农家乐建设,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5.旅行社提档升级发展。对在我县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新评定为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游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5A、4A、3A、2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补。
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建成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旅游景区新建的游客中心,按建安成本的15%一次性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旅游景区(点)旅游厕所建设,对新评定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专项补助。
(三)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1.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对符合阳新县文化旅游业发展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建设,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的文旅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
2.支持旅游商品开发。对率先开发具有阳新特色的旅游商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国家名优品牌的,给予旅游企业(个人)一定的奖励;对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旅游市场开拓建设。
对组团来阳新旅游的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旅行社、旅游企业,按照1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单个旅行社每年总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定。
(五)旅游宣传及人才队伍建设。
1.旅游宣传奖补。对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或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会展活动的给予奖励,举办一个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组团参加省级及以上会展活动的奖励2万元。
2.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奖励。对取得高级(外语)、中级导游员资格并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5万元/人的奖励;鼓励导游人员参加各级导游大赛,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省级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以上各项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在阳新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六)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1.对新进规上文旅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分三年给予奖补,其中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1万元。
2.对规上文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达到25%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补助。
以上补助奖励标准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阳新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统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以上各项奖励政策,由符合奖补条件的文化旅游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其他组织或村集体组织申报,经所在镇(区)或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资金审核。项目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项目经联合审核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集中报县政府,按照程序审批予以拨付。
(四)严格奖补程序。严格按项目实施、项目申报、考核验收、实施奖补等程序,切实保障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落实到位。同一事项涉及两项及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文件、照片、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申报主体要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提供资料,谁使用资金,谁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侵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上交财政,并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在考核年度内有作假舞弊行为、发生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单位(企业、个体),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中,若有与国家和省政策冲突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阳新县政府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政策为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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