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襄阳市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奖励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服务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
(一)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大企业分公司改设为子公司(含新设立子公司)(简称“分改子”),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改子”自实现企业所得税缴税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对农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成立独立法人资质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统计的(简称“主辅分离”),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中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度应税营业收入排名位于各行业前20%,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规上其他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年度应税营业收入排名前20%,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且入库纳统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六)积极引导各类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具备条件的服务型事业单位转换运营机制,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实现企业化经营,做大做优市场主体增量,壮大产业体量。市场主体通过“个转企”“事转企”“主辅分离”等形式纳入服务业统计后,企业实际运行成本增加的,其新增部分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全部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七)对新进全国服务业500强或湖北服务业100强的本土民营服务业企业且纳入规上服务业或限上批零住餐统计的,分别给予200万和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对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本地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当年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对商务部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省商务厅新认定的“湖北老字号”且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荆楚优品”、“绿色饭店(餐饮)”、“绿色商场”、“湖北精品”且纳入统计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湖北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且纳入统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服务型企业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襄阳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湖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组织)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
(十一)对当年新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和重点品牌所有人单位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加强行业发展扶持力度
(十二)现代物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襄阳市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襄政办发**号)执行。对年度业务量突破400万件、1000万件的邮政快递法人企业和直营快递品牌分公司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谁建设、谁领补贴”的原则,对在农村建设邮政快递网点,且符合《湖北省打通农村寄递物流“最后一公里”和“最初一公里”工作方案》中关于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网点建设要求,实现至少4个快递品牌进村、正常运营满1年的邮政快递企业(含直营分公司),每建一个网点补贴1000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三)现代金融。对新设或新引进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对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由在襄银行进行托管,且在本市投资1家以上企业的,市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除外),奖励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四)旅游业。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且纳入统计的,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消费聚集区、示范步行街、特色商业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基地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5C(星)、4C(星)级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4A 级和5A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和五星级旅游饭店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湖北省4A 级和5A 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五)文化产业。对新入选“湖北省文化企业十强”的企业且纳入统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湖北省十大最具成长性企业”“湖北省十大文化产业品牌”且纳入统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湖北省上市后备“金文种子”“银文种子”“文瞪种子”文化企业且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全民阅读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相关建设单位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进入“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六)商贸流通业。对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应税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年应税营业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人力资源服务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助。对获得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且纳入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引进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100、80、50万元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领办创办劳务品牌,对自主打造并入选省级以上劳务品牌资源库的,按照省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给予人力资源机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未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补贴。对获批新建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获批新建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对纳入服务业统计且年应税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十)电子商务。对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运营型和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商务部、省商务厅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组织管理单位或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对商务部、省商务厅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的主营业务收入当年突破 2亿元、1 亿元、5000 万元且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园区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电商企业且纳入统计的,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会展业。对在我市城区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含),规模在15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每个展位分别给予300元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襄阳的展览项目,给予引进展会的机构10万元奖励,每增加3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在我市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含),参展企业30个及以上、50个以下的每场车展给予5万元补助,参展企业50个及以上的每场车展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加市内汽车展销活动,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二)广告业。对新晋级广告业务年应税营业收入达到5千万元(含)以上、3千万元(含)至5千万元(不含)、1千万元(含)至3千万元(不含)的企业且纳入统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电竞行业。对在我市举办电竞顶级国际职业赛事、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对注册在襄阳的电子竞技职业公司(俱乐部),参加顶级国际职业赛事、顶级全国或次级国际职业赛事、次级全国职业赛事、其他各类型国际或全国赛事、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并获得冠军的代表队,视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四、激发县市区、开发区发展动力
(二十四)对获得全省服务业发展评估通报表彰的县市区,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及时奖励。对年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居同类县市区、开发区第1名的,由市委组织部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及时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
(二十五)鼓励加大金融招商力度,对各城区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纳入区级收入范畴,市级不参与分成。(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有关要求
(二十六)已享受招商政策的企业,按招商政策执行。符合“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中的条款并享受奖励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退库,若因企业经营不善且经统计部门认定符合退库条件,由统计部门对企业进行清退,除此原因之外,企业主动退库或恶意退库者,经统计部门核实后,将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恶意退库者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企业恶意性质视情况开展联合惩戒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十七)符合“一、加强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条件的市场主体,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符合 “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三、加强行业发展扶持”条件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兑现拨付。
(二十八)对上述奖补事项分类实施兑现。属于“免申即享”(第**、**条),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奖励对象审核后,实行免申报兑现;属于“即申即享”(第**、**条),由奖励对象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兑现;对其他奖补事项,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奖补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奖补兑现。
(二十九)本办法与市级现行文件奖励、补贴资金有重复的,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补,不重复奖补;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本办法中涉及营收的奖补条款(第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二条),但未明确同比增速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GDP增幅。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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