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2023-06-20 00:00

为加快我县“绿色低碳先行区·全域旅游示范县”建设,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打造全国一流知名旅游目的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1.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县政府每年统筹各类财政资金3000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每年增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开拓文化旅游市场、繁荣夜间文旅经济、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支持文旅品牌创建,奖励为郧西文化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对全县规上文化旅游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0%、50%、30%以上且综合排名在前30%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进规、小进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4.县内文化旅游企业对县本级财力贡献度(县本级财力贡献度:税收等扣除上缴国家、省级以后剩余的部分)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财力贡献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大力开拓文化旅游市场

5.对单次组织300人以上县外来郧西过夜游客,并游览郧西2家以上4A级景区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每次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组织5000人次、10000人次以上过夜游客,游览郧西2家以上A级景区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分别给予6元/人、8元/人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繁荣夜间文旅经济

7.对城区当年经营夜间旅游观光巴士,每月运营不低于20天的企业,按照车辆购置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对新开设郧西非遗主题、地域文化主题等夜间特色餐饮体验消费门店,面积超过100、300、500平方米的,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营业额排名在前30%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企业,面积超过1000、2000平方米,年营收净利润300万元以上,达到规上企业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开展文化旅游宣传

10.对在郧西县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参加导游技能竞赛中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等奖以上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经批准联合组织乡村旅游活动的行政村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单次组织游客500人以上,人均消费200元以上的,

每次奖励主办村2万元、旅行社(旅游公司)3万元。

12.对县政府批准同意开展的文旅节会活动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对经批准参加由党政部门举办的国家、省、市文旅交流博览、商品展销活动的,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贴,单次实际支出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经批准外出到省会城市、地级市组织举办文旅宣传推介活动的文旅企业,每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贴,单次实际支出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给予奖励的,政府不再支付该宣传推介活动的费用)。

13.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非遗项目,每项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非遗传承人,给予传承人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大力支持文旅品牌创建和文旅商品研发

14.当年被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当年被评定为3A级、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当年被评定为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其他同类型品牌参照执行。

17.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省、市生态文旅康养品牌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当年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当年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农家乐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对研发、生产、经营郧西特色文旅商品的市场主体,年营收净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文化旅游商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奖励申报事项

21.凡符合奖励标准的文旅企业、单位和个人,需在当年12月10日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印证材料。

22.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对提出申请奖补的事项进行核对确认后,经县文化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23.申报奖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印证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奖励,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奖补资金兑现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4.凡申报奖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条件。同一企业、单位和个人,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或本县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25.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郧西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西政规〔2011〕2号)、《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第三产业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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