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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通知

2019-11-27 18:39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各镇(办、处、区)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增量奖励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镇(办、处、区)(六里坪镇、浪河镇除外)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在本辖区内的各类新增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落户时间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留成扣除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奖励企业部分后,剩余部分每年分别按100%、90%、80%的比例奖励企业所在镇(办、处、区)。

市级层面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对企业所在镇(办、处、区)的奖励,通过税收超收给予均衡性奖励补助的形式兑现。

完善“飞地经济”奖励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飞地经济”项目主导镇(办、处、区)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在其他镇(办、处、区)的,自该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留成扣除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奖励企业部分后,剩余部分每年分别按100%、90%、80%的比例奖励给主导镇(办、处、区)和落户镇(办、处、区)。其中,主导镇(办、处、区)按80%的比例分配,落户(办、处、区)按20%的比例分配。丹江口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参照“飞地经济”奖励标准执行。

二、税收任务超收奖励

将各镇(办、处、区)税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照全市现行镇(办、处、区)财政管理体制,除六里坪镇、浪河镇继续实行原有税收超收分成奖励制度外,其他镇(办、处、区)实行税收超收奖励制度,税收达到保底目标的,按均衡性转移支付额10%的比例进行奖励性补助。税收超过保底目标部分,按相应比例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额,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均衡性转移支付额的30%。

三、奖励兑现程序

招商引资税收增量奖励由招商引资企业所在镇(办、处、区)和“飞地经济”项目主导镇(办、处、区)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照及招商引资合同等材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镇(办、处、区)提交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及认定。市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企业纳税情况。市财政局结合财政管理体制,计算核定奖励资金数额,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税收任务超收奖励由市税务局负责认定镇(办、处、区)年度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税收预期目标任务和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数额,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奖励资金。

本通知所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招商引资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本通知相关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我市以前发布实施的相关奖励文件规定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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