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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物流发展的引导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其来源为:政府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拨(借)款,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和占用费收入等,总额度1000万元,滚动使用。
第三条市交通物流发展局是引导资金职能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建议方案;组织受理物流企业使用引导资金的申报、评估、筛选,确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负责引导资金(含本、息和收益等)的回收。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财务主管单位,负责引导资金的筹集和按程序拨付;对引导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按照突出扶持重点、培育产业体系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和一次性奖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引导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赤壁市注册、落户的物流(含快递)企业。
第七条引导资金按照有偿使用为主,一次性奖补为辅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银行捆绑。与赤壁市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引导资金与商业银行1:5以上比例放大捆绑投放,引导资金委托银行同步管理和回收,并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二)短期借贷。主要用于缓解有效益,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物流(含快递)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投放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可参照《赤壁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企业提供临时短期借款服务。
(三)一次性奖补。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赤政办发〔2016〕35号)规定的有关奖励事项和贴息项目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赤壁市区域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自有资金筹集能力;
(三)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引导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导资金申请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信用担保贷款等相关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一)申报程序。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市交通物流发展局提交申请,由市交通物流发展局组织初审。
(二)审批和拨付程序。
1. 申请使用银行捆绑放大资金贷款的企业,由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依据初审意见向商业银行推荐,由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按照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手续,报备市财政局和市交通物流发展局。
2.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进行短期借款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依据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以市政府审批意见,确立借款对象。通过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机构担保、财产抵押、股东联保、股权质押、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等方式控制风险,签订短期借款合同,投放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比照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处罚,逾期超过30天的,将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市财政局将市政府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复印件报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备案。
3. 申请奖励事项和贴息的企业,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物流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以市政府审批意见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并将市政府审批意见复印件报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月向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与市财政局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二)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与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或业务开展)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使用和管理引导资金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三)市审计局组织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每年重大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归还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市交通物流发展局要通过建立引导资金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项目建设(或业务开展)和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取消企业今后年度申报资格,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物流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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