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04-15 00:0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咸宁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咸宁贡献,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大健康、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六)鼓励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在咸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和市研究会商后,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临床医学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绩效评价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八)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九)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星创天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市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三、加快培育区域创新创业载体

(十)支持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咸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咸转化,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十二)加强县域科技创新工作。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在当年全省科技创新综合考评中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市、区),按照获奖金额由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资金用于县(市、区)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建成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县(市、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十三)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科技专员入驻蹲点,对接推动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及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对选派为科技专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工作补贴。建立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制度,对选聘为互聘制科技人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工作补贴。

(十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五)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当年代理我市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市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无偿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最高2万元、涉外最高5万元。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市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支持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按培训人数100元/天/人补贴,每年补贴最高3万元。

五、优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

(十六)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依托香城产业基金设立1亿元以上的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期限可达5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10万元。

(十七)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保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核心位置,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硬核支撑。各县(市、区)要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地方配套奖励资金足额预算、及时到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市督查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落实工作约谈制度,对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对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市政府进行工作约谈,并取消相关奖励。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参照本意见落实财政奖补资金。

(二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规〔2018〕8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科技创新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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