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撬动作用,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新兴产业能级,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湖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鄂政发〔2021〕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湖北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全省制造业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鄂经信规划〔2021〕1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围绕产业发展战略布局,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予以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十堰市及我市制造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汽车产业、生物医药、水资源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数字经济、轻工纺织、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领域;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提档升级、扩能改造、新技术应用等技术改造类项目中设备投资部分(包含生产性设备、检测设备和非标设备),认定标准依据设备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设备发票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支付凭据,其中模具类设备减半认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我市产值税收贡献较大、增幅较高的工业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以及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类项目;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予以奖补支持,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 制造业技改升级项目。坚持以先进制造业为导向,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加快生产设施、装备、生产工艺改造等技术改造类项目;支持工业企业促进节能减排、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二)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后补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申报省级(含)以上“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级高质量发展后补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和具体模式,专项资金可以采用奖励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项目来源以市统计局反馈的技改项目入库名单为准(中小微企业项目除外),项目类别以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证为依据。
(一) 重大项目奖励补助标准。专项资金采用分级奖励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在市域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且设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技术改造类项目,依法依规实施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并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设备投资部分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奖励补助150万元;设备投资部分额度在2500—50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补助120万元;设备投资部分额度在1000-25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补助100万元;设备投资部分额度在100—1000万元,单个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部分额度的8%予以奖励补助。
(二) 中小微企业项目奖励补助标准。对纳入规上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申报当年设备投资部分额度无法达到100万元的,完成入库统计后,单个项目按照5万元标准奖励补助。
(三) 后补助标准。对于首次成功争创国家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工业企业,除国家级、省级或十堰市级奖励外,我市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成功争创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工业企业,除省级或十堰市级奖励外,我市再一次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资格复审的工业企业一次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含)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级高质量发展品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经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各领域支持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建立工业技改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标准、程序、结果和资金安排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镇(办、处、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进行推荐、上报(对税收、产值增幅达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市科技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评审意见,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经信局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当年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时间下达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经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市财政局依据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条 由市财政每年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预算一定资金,纳入市科技经信局部门经费预算管理,用于组织和管理技术改造类项目产生的申报、管理、评审、专家服务、调研、培训、学习、考察、镇(办、处、区)支持等相关支出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除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外,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列入诚信黑名单且在五年内不得申报本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市科技经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镇办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级安排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与省、十堰市相关资金配套使用,对当年已获得国家、省级及十堰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或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级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高质量发展后补项目不受此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丹江口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丹科经文〔2020〕52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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