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2022-03-17 00:00
原标题: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21〕 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内容释义

  第一条《扶持办法》所称“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指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二条《扶持办法》所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不少于上述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扶持办法》所称“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夷陵区重点支持的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

  第四条《扶持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条《扶持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夷陵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地区的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总部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扶持办法》所称“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并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非经常性损益和退税)总额。

  第七条《扶持办法》所称“地方净财力”是指纳税企业上缴税收中,由区级财政认定,按分享比例扣除中央、省、市部分及税收征管经费后的地方留存部分。

  第八条《扶持办法》所称“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财富》杂志等机构按国际惯例联合或分别向社会公布的近3年榜单中的企业。

  第九条《扶持办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扶持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由科技部、财政部两部委联合认定的研发机构;所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指由科技部、财政部两部委授权认定的研发机构;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研发机构;所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授权认定的研发机构。

  第二章 项目履约验收

  第十一条将项目履约验收作为项目政策兑现的前提条件。政策兑现需提交的资料除必须由企业提供原件资料外,其他资料均由项目引进方落实专人协助提供。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面建成投产次年(非自然年份)后的第一个月内向项目属地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属地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经信商务局组织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区招商局对照项目招商协议,对项目所属产业类别、规划及工程建设、税收贡献强度、产值进行系统验收;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审计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综合评估(详见附件)。项目属地根据验收评估意见,出具验收证明。项目履约验收通过后,企业凭属地出具的项目履约验收证明到相应单位办理政策兑现,同时报区招商局备案。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属地明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验收;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二章项目履约绩效追溯条款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 基础设施扶持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

  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第十三条认定程序

  对拟落户夷陵区的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由区发改局按照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项目类别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材料,区招商局根据区发改局意见拟定协议报区政府审定后签署,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进行土地出让。企业在土地摘牌前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与区政府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信用承诺书后按时参与土地竞拍与摘牌。摘牌成功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证。该项政策为后评价,若项目未通过项目履约验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章项目履约绩效追溯条款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第十四条申请条件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亩均税收强度达到25万元/年以上(含25万元/年),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含300万元/年)。

  第十五条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按第三方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区政府审批后一次性兑现给企业。

  第十六条申请兑现所需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固定资产票据复印件。

  第五章 物流补贴

  第十七条申请条件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在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内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

  3.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十八条认定程序

  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企业向区经信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经信商务局会同区税务局对企业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和年纳税额进行核实、确定奖励金额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兑现给企业。

  第十九条申请兑现所需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凭证复印件;

  3.银行流水复印件。

  第六章 税收贡献奖励

  第二十条申请条件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供地类工业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面建成投产,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达到15万元/年以上(含15万元/年),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含300万元/年);

  3.非供地类工业项目建成投产,每平米税收强度达到200元以上(含200元),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现代服务类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全面建成运营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总部经济类项目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核实奖励金额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二十二条申请兑现所需材料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第七章 强企名企奖励

  第二十三条申请条件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

  3.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第二十四条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经信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经信商务局进行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一次性兑现给企业。

  第二十五条申请兑现所需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固定资产票据复印件。

  第八章 外商投资奖励

  第二十六条申请条件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在我区新注册的外资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亩均税收强度达到15万元/年以上(含15万元/年),亩均产值达到300万元/年以上(含300万元/年)。

  第二十七条认定程序

  外资企业在外资到资后将到资凭证报区经信商务局审核确认,在项目通过履约验收后向区经信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经信商务局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奖励金额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一次性兑现给企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兑现所需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固定资产票据复印件;

  3.外资到资凭证复印件;

  4.实际利用外资佐证材料。

  第九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申请条件

  (一)研发机构落户奖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二)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完成注册地及高新技术企业相关变更手续;

  3.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三)高端人才扶持

  1.项目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并明确了该项政策;

  2.企业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3.个人年实缴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年以上(含5万元)。

  第三十条认定程序

  符合兑现研发机构落户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条件的企业,向对应此项政策的区发改局或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发改局或区科技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一次性兑现给企业。

  符合兑现高端人才扶持政策的企业,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核实奖励金额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通过项目属地兑现到企业和高管个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兑现所需材料

  (一)研发机构落户奖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研发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2.固定资产票据复印件。

  (三)高端人才扶持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原件。

  第三十二条符合《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政策兑现条件的企业,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按程序兑现。

  第十章 企业用工扶持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负责兑现。

  第十一章 一事一议扶持

  第三十四条工业制造业项目由区招商局根据项目评估洽谈情况提出建议方案,非工业制造业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洽谈情况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专题研究,以招商协议形式明确,政策兑现条件以该项目招商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二章 项目履约绩效追溯

  第三十五条供地类招商项目(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投资协议签订后,政企双方要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如出现违约情形,区政府有权按以下措施处理:

  1.企业未按期足额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签订《夷陵区“标准地”使用协议》《夷陵区“标准地”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区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投资协议。

  2.项目未按期开工。项目供地后,因企业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期限未动工的,项目引进方与企业当面沟通并书面函告敦促1次,明确最迟动工时间;在函告期限内仍未实质动工的,区政府与企业解除投资协议,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出让金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计利息和企业缴纳的税费)。

  3.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因企业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项目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未投产的,由项目引进方与企业当面沟通并书面函告敦促1次,明确最迟投产时间,在函告期限内仍未建成投产的;二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建成投产期限到期后,项目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项目已部分动工但未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整体完成建设,存在低效用地情况的;三是项目竣工投产履约验收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要求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区政府有权取消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扶持政策,责成区财政局追缴已兑现的基础设施扶持资金,并由项目引进方会同区招商局书面通知企业向区财政局缴纳实缴土地出让金与该宗地挂牌出让时经区政府审定的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项目履约保证金可抵扣)以及该差额资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土地出让成交日到限期建成投产日期间计算的利息。若企业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不缴纳该差额款项和利息,区政府有权将其失信行为推送到企业征信体系。

  4.项目若未通过履约验收,不得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等额扶持政策;履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在投产后五年内通过履约验收复核的,企业可申请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等额扶持政策;项目投产五年后仍不能通过履约验收的,取消企业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等额扶持政策的资格。

  5.未达到税收贡献强度(不可抗力除外)。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因增值税抵扣等因素,第一年对税收贡献强度不作约束,第二至第五年度内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税收贡献强度(15万元/亩)的年份,不得享受该年度税收贡献奖励。

  第三十六条非供地类(企业租用厂房)招商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政企双方要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协议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形,按以下措施处理:

  1.未按协议约定内容履约建设。如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建设周期、是否全面建成、是否实际生产等)履约建设,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期限未达约定。企业非正当合理原因终止或撤离项目,企业退还已享受的扶持政策。

  3.项目建成投产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达效。项目建成投产后,在投资协议约定的达效期限(一般为3年)内未达效,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产值(营收)、税收等各项指标要求,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企业退还已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符合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需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兑现相应政策,逾期不予兑现。

  第三十八条《扶持办法》各项扶持奖励可综合或单独使用。本地企业新建项目达到《扶持办法》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取消应给予的年度扶持政策:年度内企业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年度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有其他违法违规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规情形的认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将涉及上述情形的违规企业名单提供给区财政局。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3年,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原《夷陵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夷政办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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