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促进招商、工业和商贸 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2-03-04 00:00
原标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市促进招商、工业和商贸 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招商、工业和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9〕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8号)、《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大招商、招大商、抓落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办发电〔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产业招商

(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

1.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硒食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下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1000万元(含)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强度达到1OO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农业加工类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外分别达到50万元/亩、25万元/亩),达产后城市规划区内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贡献不低于1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每个纳税年度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6万元/亩的工业招商项目(农业加工类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外达产后分别达到4万元/亩、2.5万元/亩),原则上土地供应价格城市规划区内不超过2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不超过10万元/亩。

2.工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用地,投资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与自然资源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在一定租期内(不超过5年)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产出率)后,再按相关规定协议出让,租赁期内按年交纳土地租金(城市规划区内10元/平方米/年,城市规划区外8元/平方米/年)。

3.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属世界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 城市规划区内供地条件达到“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通网络信号、通污水管网、完成场地平整),城市规划区外供地条件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完成场地平整)。

4.市属园区内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5.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农、林、牧业初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小而美(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每个纳税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下同)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按土地供应价格付款,达产达效后按其土地取得成本(不含税费)50%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

6.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除水资源项目外的资源性工业项目),达产达效后以其土地取得成本(不含税费)为基数,分两年(每年50%)安排财政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入补助

1.新引进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税收贡献不低于100元/平方米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且票实相符的税务发票,首期发票总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在企业投产一个月、进规、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后,分别按50%、20%、30%的标准兑现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兑现时同时参考企业实际使用的水、电、气情况。

2.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税收贡献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的,按生产厂房面积(非生产配套用房不超过10%,下同)给予不超过7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以投资协议约定为准);实际装修单价低于7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含)以上或特殊工艺装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补助标准。投资协议约定补助限额小于审定金额的以协议为准,大于审定金额的以审定结果为准。由市福达产投公司遴选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超过700元/平方米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3.新引进工业项目投资自建标准厂房及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的,按厂房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厂房建设补助。投资超过2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4.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农、林、牧业初加工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小而美项目,在其实际税收完成年度给予其固定资产投入补助,以其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同比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100%补助,次年给予50%补助,第三年给予25%补助。单个项目或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新引进无需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土地、厂房的项目(含租用民间厂房、集体闲置厂房、扶贫车间等,需签订投资协议),其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以其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同比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100%补助,次年给予50%补助,第三年给予25%补助。单个项目或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物流成本补助

1.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 分别按照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8%、10%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搬迁至本市的工业企业,对其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搬迁运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结算)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到本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 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本市的,除享受普惠性优惠政策外,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助;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高端人才奖励

经认定的知名企业和总部企业高管、科研、技术等高层次人才,以其在本市工业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等额予以奖励。

(六)财税支持

1.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免征;主营业务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规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及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引进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缴纳的净入库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同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发展奖励。第1至3年给予100%奖励,第4至6年给予50%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再投资。

3.鼓励市福达产投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参股成长较好、市场前景好的企业。

(七)外商投资奖励

在本市新注册且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 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后期追加投资、增资扩股并实际出资享受同等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除工业项目外,其他产业项目按照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资额进行奖励,实际投资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1.本地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市并新注册公司,项目投产且“进规”的,一次性给予本地工业企业10万元奖励。

2.招商引资中介人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含土地)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3次兑现,签约及开工兑现2‰,企业“进规”兑现1‰,投产达效兑现2‰。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奖励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招商引资中介人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2亿元(含)的文旅康养和农业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2次兑现,签约及开工兑现1‰,投产达效兑现1.5‰,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各类商会、专业招商中介等机构与我市合作,与市招商局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在招商工作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二、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九)标准厂房配套

1.对入驻政府所属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租金按 8-15元/平方米/月(楼层均价,分园区明确不同价格)、配套用房租金按4-7元/平方米/月、物业费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纳, 园区内基础设施(道路、给排水、绿化、路灯、垃圾处理等)统一纳入市政管理。

2.对新入园且于投产当年或次年“进规”的工业企业(标准厂房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000元/平方米),厂房租金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3年全额奖励,第4、第5年(以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之日起计算)减半奖励,实行先交后奖。

3.经认定的优质工业项目,政府可为其代建厂房及基础设 施,企业自投产第1个年度起,5年内向政府分期支付建设资金。

(十)融资支持

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作用,年担保费率控制在贷款金额的1%以内,其中招商引资企业控制在0.5%以内,不另行收取保证金;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将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费率控制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以内。

2.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 板、四板挂牌,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和其他合法形式在资本市 场直接融资的工业企业,按《恩施市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施 方案》(恩市政办发〔2016〕45号)规定的政策予以奖励。

(十一)扩规奖励

1.对当年“进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至1亿元、增幅达 15%(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 3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亿至5亿元、增幅达15%(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至10亿元、增幅达 10%(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 1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增幅达 10%(含)以上且连续三年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 30万元。起始年自“进规”第二年开始计算,符合本条第2款奖励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4.培育工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对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5.对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验工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信息化、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级“两化”(信息化、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评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 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3万元。

(十二)工业(技改)奖励

1.工业项目奖励。对本地新建的工业项目(能源、矿产类企业除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项目入统为准)以上且一次性(24个月内)设备投资达500万元(以正式发票为准)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州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工业(技改)项目奖励。工业企业(能源、矿产类企业除外)实施技术改造或因环保等原因异地迁建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项目入统为准)以上且一次性(24个月内)设备投资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200万元,已享受州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3.工业(技改)项目达到招商项目条件的,参照招商政策兑现。

(十三)科技创新奖励

1.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其他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通过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2.积极引进科技型企业。由市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州外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2年内进规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有效期内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支持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完成国家或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出5%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8%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出4%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10%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出4%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15%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州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加强孵化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建孵化平台有用地需求的,同等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7.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委托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含直接购买成果)并进行了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成果)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8.吸引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对我市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经省、州认定的技术创新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9. 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专利权由工业类企业独占的,奖励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奖励2万元。

(十四)稳岗就业补助

对年稳岗就业50人次(含)至100人次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对年稳岗就业100人次 (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就业人数以企业职工年均参保人数为准。

(十五)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对新(扩)建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 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于投产当年或次年“进规”的,另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六)支持乡镇发展工业经济

1.每新增1家“进规”“入统”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地乡(镇、办、处)5万元、2万元;每新增1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 办、处)5万元、10万元、30万元;每新增1家税收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所在乡(镇、办、处)20万元、50万元。由市级和乡(镇、办、处)联合培育的企业减半奖励。

2.支持乡(镇、办、处)发展特色产业园,将园区(市级产业园区除外)内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由市财政安排等额专项资金奖励给园区所在乡(镇、办、处),用于发展工业经济。

(十七)优化企业服务

1.1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开办相关手续;1个工作日办结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手续;工业项目全部实现“先建后验”,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入驻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五多合一”(多规、多评、多审、多验、多测),园区内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不超过70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50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完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职称评定方面:突破现有职称评定界限和方法,做到应评尽评。子女入学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按需就学,企业员工子女就近入学。人才公寓方面:将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引入人才公寓,完善员工洗衣、就餐、就寝、娱乐、健身、休闲设施设备。卫生医疗方面:引导企业及员工积极加入工会组织,动员多方力量为员工进行体检。劳动维权方面:引导企业依法维护员工利益,激励员工爱岗争先。

三、支持商贸企业发展

(十八)支持商贸企业进限(含大个体)

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含大型专业市场,下同),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标准进限的大个体奖励1万元。

(十九)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发展

1.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批发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销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0.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零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年纳税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达5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全市“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平均增幅水平的,对超过上一年营业额的部分按照每200万元奖励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单个企业每年享受以上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支持自营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对实现出口零突破的新开口生产企业实行奖励。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含)以上10万美元以下(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10万美元(含)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2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补贴;外贸进口企业每实现进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十一)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每参加一次境外、境内州外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2万元。

2.对出口基地取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和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当年本地产品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商贸企业在省会城市或副省级城市开设硒产品或恩施玉露专卖店,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享受市级及以上同类型奖励单次超5万元的不重复享受。

四、附则

(一)享受第二至七条政策措施须满足以下条件:与市人民政府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000元/平方米,两年内达产并“进规”。

(二)重点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各种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三)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推荐、联系并服务本市以外的投资者(含本市户籍人员回乡创业投资)来本市投资,经投资方书面确认与市招商部门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关键个人(自然人或法人)或单位;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四)承诺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应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书面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的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若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全额返还本政策措施的各种资金。政府将依法追回已兑现的奖补资金及造成的损失(含工业供地差价)。

(五)因偷税、逃税、侵权、走私、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纳税额、产值、出口额、“进规”“入统”“进限”“达产”等指标和条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七)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应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本政策措施明确可给予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须在投资协议中载明,未在投资协议中载明的政策,投资方及项目公司不得享受。

  •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规定的装修、设备补贴和税收政策。

  •   (九)各级各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 可针对本政策措施制定操作细则。

    (十)本文件规定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市级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市促进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恩市政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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