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2-08 18:48

为强化金融要素保障、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省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落实<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鄂金办发〔2021〕1号)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鄂金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用好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2.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3.地方法人银行要运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稳企业保就业提供低成本、普惠性资金支持。

4.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专项金融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能力。

二、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助推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完善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放比重。推动政府、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加强合作,大力推广“政策性担保公司+银行”“财政基金+银行+保险担保”等模式。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贷款到期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6.监管部门定期督办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召开信贷调度会,持续监测投放进度,保持贷款较快增长态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其上级机构争取信贷规模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为企业让利。

7.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交通基础设施、新基建、乡村振兴、长江大保护等重大项目的融资对接力度,重点支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建立评审“绿色通道”,扩大中长期贷款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机制,持续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8.扎实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打造企业纾困常态化平台,在工作机制、政策支持、服务重点和服务方式上全面升级,提高服务精准度及效率。每月统计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指导督办,不定期收集相关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大力推广。

9.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建立完善政府“四补”机制,切实落实降费让利政策,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担保费率维持在1%以下。充分运用我市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的合作机制,用好用足支农支小、风险分担政策。优化考核激励机制,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分险式担保合作机制并落实20%的分险责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新型政银担合作的规模和覆盖面。

10.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建设融资供需对接的普惠金融平台。

11.持续开展民营、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专项行动,监管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首次贷款资格认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提高首次贷款响应度和审批发放时效,使民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中首次贷款比重不断提高,首次贷款客户数逐年大幅增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无还本续贷工作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实现新老贷款无缝衔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开展无还本续贷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

四、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2.建立市金融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金融生态信用环境建设活动,持续推进“信用区域”“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建设,着力打造“信用天门”品牌。借鉴周边先进地市州通行做法和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突出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科学确定我市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推进金融领域营商环境建设。

13.加大金融招商力度。积极争取优质金融机构落户我市。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加大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14.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改造信贷流程,不断推出便捷实用的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便企利民措施长效机制,优化办事流程,解决老年人办事“数字鸿沟”和特殊群体办事难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提高融资便利度,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在金融领域走深走实。

五、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抢抓政策窗口期,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16.鼓励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登陆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奖励1000万元,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的,奖励500万元,奖励参照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分阶段实施。

17.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挂牌成功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经预先核准的其他企业按核定申报成本给予奖励。

18.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股份制改制全部完成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企业。对符合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由市上市办负责协调申请相关奖励。对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所需政府支持事项,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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