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2020-11-23 00:0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区战略及“十大示范行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区兴办实业,推动曾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品质随州示范区”,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主要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在曾都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兴办的工业类项目,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落户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精神由各地自主确定优惠政策。特别重大的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贸等其他行业投资项目,另行确定落实优惠政策。本规定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应急产业、现代农业、电子信息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重点突出先进装备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汽及零部件制造、农产品深加工、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鼓励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的“四高”优质项目进入。

第四条  鼓励支持“飞地经济”模式,项目落户地或受益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与投资方在本规定框架内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五条  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建筑物、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投资金额由企业负责提供相应建设支出凭证,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为准,下同)1亿元以下项目从项目用地摘牌启动建设之日起原则上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原则上24个月内建成投产;

(二)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专用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可放宽至5万元)。

第六条  以下项目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一)具备“四高”条件的优质工业项目;

(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上市公司等特定主体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其他需要通过一事一议落实优惠政策的优质项目。

“一事一议”项目优惠政策不受本文件限制,按投资协议落实。

第七条  建立工业园区片区地价制度。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用地。投资达到协议约定,在项目投产缴纳第一笔生产经营税收后,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超出片区地价的部分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片区地价由区政府研究后定期发布。

第八条  投资方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办理项目鉴定、项目评估等服务环节。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限环评报告、环境现状资料搜集两项)、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4项的中介服务性支出补贴30%。

第九条  鼓励租赁区内闲置厂房兴办工业企业。对租用厂房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实现年度税收贡献(每平米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的项目,前三年内给予租金费用100%的等额补贴,第四年、第五年给予租金费用50%的等额补贴,厂房租赁合同须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向属地报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3%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入补贴。

第十一条  年纳税额达到协议约定的,自建成投产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按50%比例奖励。

第十二条  特别优质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40%以内(含)的贴息。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40%以内(含)担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提供重大招商线索、协助引进或直接引进符合相关政策并按协议约定投资的重大项目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在申报各类项目补助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本地企业原投资协议之外的增资扩规或外来资金收购兼并、注资参股本地企业新上项目(技改扩能除外),达到本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手续由对应部门指定专人代办,限时办结。重点项目由区级领导牵头成立包保专班,负责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疑难问题由区委区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专题协商解决。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曾都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区级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在原政策框架下已经签订投资协议,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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